庞九林:裸聊也被判有罪,“人体”竟能成“淫秽物品”
据法制日报报道,浙江衢州女子方某因为网上裸聊,被龙游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关方面证实,因网络裸聊而被判刑定罪的,目前国内尚无先例。
三十出头的方某失业在家,一次偶然的机会,她看到网络上真人演绎的激情视频后,买来了摄像头,进行裸聊收费。几个月的时间和300多人裸聊,收到汇款2.4万元。龙游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后,依法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作出上述判决。
在网络展示自己身体的很多,从芙蓉姐姐到“赤裸特工F.B.I”,大大吸引了网友的眼球,让网友们大快朵颐。网上裸聊的也很多,原因多种多样。有寻找刺激的,有仅仅为了增加点击率的,有展示魅力的,当然也有为了金钱的,方某也属于此。
但是,在网络上展示自己的照片,和人裸聊,被判刑的,还是第一次听说。而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刑,更让人大惑不解。“人体”什么时候也称了“物品”了。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也是根据这条规定,给失业在家的方某定罪的。然而,什么是淫秽物品,法律有明确解释。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毋庸置疑,人体不是物品,人体更不是淫秽物品,那么在网络上展示自己的裸体肯定不是转播淫秽物品。龙游县法院将裸聊牟利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对刑法的曲解和对法治精神的背叛。
现代刑法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龙游县法院将人体也界定为淫秽物品,将裸聊牟利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对法律的严重任意曲解,和“夫妻看黄碟被抓”案一样,是对法治精神的背叛。
刑事法律不容任意曲解,法治精神不可背叛。
作者:庞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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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on 说:,
2008年04月03日 星期四 @ 12:20:09
她收费的好不好 别跟吃摇头丸一样 “竟然”“真相”一大堆,就是没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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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 说:,
2008年04月03日 星期四 @ 13:07:16
法院肯定不是把人体算作物品 而是把裸聊的视频 LZ不能光从新闻里断章取义 应该把法院判决书拿来看一看是怎么解释的
人体不是物品,人体更不是淫秽物品,那么在网络上展示自己的裸体肯定不是转播淫秽物品
这个推理是有问题的 那么请问什么是淫秽物品? 哪一个淫秽物品不是在展示人体? 不错,人体本身不是淫秽物品,不然国家就应该把浴室都查封了 但是违法的展示人体 就可以构成犯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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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 说:,
2008年04月03日 星期四 @ 13:56:21
打抱不平也应有一个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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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son 说:,
2008年04月03日 星期四 @ 14:46:05
宁可饿死,不能失节。–用来约束官员还是用来约束妓女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如果官员能够安贫守节,不搞权力寻租。 下岗女工网聊收费确实不该。
如果官员花钱网聊后觉得不值,再把小姐抓住罚款5000,不只是失节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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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en 说:,
2008年04月03日 星期四 @ 16:04:39
如庞九林先生所说,那么跳脱衣舞也可以算是合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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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guo 说:,
2008年04月03日 星期四 @ 23:34:34
做一个中國人太悲哀了 有麻木的同胞 有虚伪的卫道士 有任意践踏人權的官员 我倒认为这是个人的私事 不然活一个人有什么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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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xue 说:,
2008年04月04日 星期五 @ 01:22:40
你的道德在哪里
你的爹地可以容忍他儿媳和你看毛片 但绝不会容忍他儿媳和别人裸聊(尽管你老婆不收费 不盈利)
还整天人權人權 狗屁!!
今天清明 问下你祖宗 这事能这样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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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候了 说:,
2008年04月04日 星期五 @ 03:55:02
首先,可以证实,你绝对不是学法律的。没有法律常识。
第二,我想问问你这个脑白金淫秽物品里面的画面是淫秽物品在里面交配还是人在里面交配?
[回复]
是时候了 说:,
2008年04月04日 星期五 @ 03:56:35
首先,可以证实,你绝对不是学法律的。没有法律常识。
第二,我想问问你这个脑白金淫秽物品里面的画面是淫秽物品在里面搞还是人在里面搞?
[回复]
我要说话 说:,
2008年04月04日 星期五 @ 09:40:45
应有法可依
[回复]
冷泉 说:,
2008年04月04日 星期五 @ 11:45:33
鉴定完毕:此人脑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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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奎 说:,
2008年04月05日 星期六 @ 02:54:05
这应该说是法律的漏洞,中國法律制度不健全,而且时代变化很快,理论跟不上实际,如果只以相关规定而言,应该说是无法可依.但作为这种行为如果任其发展,那么社会风气是不是会严重恶化,其结果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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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 说:,
2008年04月05日 星期六 @ 18:08:00
一群嫖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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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 说:,
2008年04月06日 星期日 @ 03:25:56
文章有理有据,观点是正确的!
从此案来看,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确有点滑稽。道理很简单:淫秽物品是什么?身体肯定不是;行为本身也不是物品;此案例中也不存在刑法明文规定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和“CD、DVD等”。
收费裸聊肯定是不对,从效果和影响上来讲的确会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但是只要有一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就不能定罪量刑,这就是法律的根本原则。要定罪,可以,但要做的事首先是通过立法程序修正补充法律条文(比如说增加“以电子媒介方式传播展示淫秽行为并以赢利为目的的”),否则只能承认法律的不完善,而绝不能用并不完善的条文牵强附会地去靠,要不然真的让人啼笑皆非。
法律应该是客观的,否则就不是法制而是人制了!
顺便说个美国的案例。某州两名女大学生因为裸体在大街上行走被警察抓住,并控违反州法律。然而在法庭上两名被告只问了作为证人的警察一个问题后就被法官宣布无罪当庭释放。她们问的问题是“你看见了我们的生殖器了吗?”原来州法律的条文所描述的有罪的情形是这样的“在公共场合裸露生殖器”。那么很简单由于女性的生理构造特点,除非警察趴在地上从下往上看才有证据。这才体现了法律的客观性!不过如果是男人就一定逃不过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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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hola 说:,
2008年04月07日 星期一 @ 07:54:53
色戒的尺度是否也超出法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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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影剑心 说:,
2008年04月16日 星期三 @ 08:47:51
你这种人教育孩子可能会是这样的吧?
某日,庞某某5岁的孩子天真的问起“我是怎么来到这世界上的呢?”庞某某当即叫来孩子他妈,扒光自己与孩子他妈的衣服,边XX还边以教育的口气对孩子讲“你是这样来到这世界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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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影剑心 说:,
2008年04月16日 星期三 @ 08:56:21
这样做国家管不了你,有人權了吧?一个大大的SB,你是人还是别的什么动物?有道德的吗?有伦理的吗?知道羞耻怎么写吗?就是因为有像你这SB和像你这SB的人,搞得现在的社会对于性的理解都是何等的偏于淫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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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 说:,
2008年04月16日 星期三 @ 13:09:58
按你的逻辑,传播的是人体,人体怎么传播,你传播一个我看看,传播的是以图片/视频/文字等为载体,有裸体出现的淫秽物品,你不会连这点理解能力都没有吧,小学语文都没学好还振振有词的谈什么法律,我看你是背法律条文背傻了
购买黄碟被抓也很正常啊,跟买毒品一样,也是一种传播行为
最后用你的话评价一下你的文章:这是对法律的严重任意曲解,是对法治精神的背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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