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the ‘中国劳工’ Category

中国工人,谁让你不幸是个中国人

星期日, 11月 2nd, 2008

  这几天,一个土生土长的中國人,倘若去看一下美国特种部队的战史的话,恐怕是要很生气的。

  十多年来,中國人在一些危险的国家被绑架的案件,就官方媒体报道过的来看,大概不过十多起,而且大多数都是无条件释放,毕竟中國人在那些国家都还算是无辜国的无辜者,绑架中國人几乎没有任何好处,但是这一次,却可能有所不同。

  几个月前,当国内小愤愤和五毛们“大闹家乐福”的时候,往往只知洋鬼子们抵制奥运是因为西藏那里有人權危机,却不知地球上还有个地方叫达尔富尔。也难怪,当时“黨的喉舌”只着重报道了斯皮尔伯格等人的退出奥运开幕式,却对导致他们退出的达尔富尔问题几乎只字未提。咱不管老斯是因为公众压力,还是因为他很反華,但既然达尔富尔那里已经死了几万人甚至几十万人,这个能拍出人文三部曲的斯导演也就绝不可能在良心上继续支持奥运、支持这个国家了。

  我们现在还不知道的问题有很多,这起绑架是不是达尔富尔的反政府武装干的?是刑事案件还是政治报复?有没有进行过谈判?有没有组织过切实有效的营救?为什么绑匪这么快就要撕票?被绑架的中國工人有没有反抗或者逃跑?我们现在很难知道答案,甚至于我们永远也不会知道答案!但倘若不是因为中國政府对苏丹政府的“大国风范”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达尔富尔何以成为仇恨的代名词?这几个中國的无辜者何以成为“报应中國政府”的牺牲品?!

  好吧,现在我们知道了这个,我们知道了有五个人(今天是4个人了),有五个中國人,死在了苏丹领土,死在他们不想死在的地方,就这么简单!

  1975年的时候,美军轰炸了柬埔寨本土,为什么轰炸?因为当时的红色高棉政权非法劫持了一艘美国货船;1985年,意大利油轮“阿基利-劳罗”号被恐怖分子劫持,一个身患脑溢血坐在轮椅上的人(在某些中國人的眼里,这类人死了反倒是好事)被杀害,后来美军出动了4架F-14、2架E-2C和1架EA-6B,拦截被埃及释放的恐怖分子的座机,并派出50多名海豹部队队员将恐怖分子抓获,恐怖分子杀了谁?一个美国公民!还能是哪国人呢?

  有人说美国是霸权主义,有钱有势,想打谁就打谁,可以胡作非为,那么越南呢?当毛澤東扶持的红色高棉政权在柬埔寨驱逐屠殺越南侨民的时候,越南人怎么干的?出兵柬埔寨!

  印尼排华的时候,知道是怎么排的吗?轮奸不到10岁的女童,然后砍死,最后吃掉!那个时候,中國政府干了什么?中國人干了什么?谴责?抗议?然后再向印尼人捐款!再在联合国投否决票,纵容印尼政府屠殺东帝汶居民!当印尼人吃着华人肉的时候,我们要不要跟他们来一句“兄弟,何不分我一杯羹?”

  前几天,入手了柏杨先生的《我们要活的有尊严》,不禁羡慕起台湾人,他们有柏杨,有蒋经国,有殷海光,有雷震,有龙应台,我们大陆呢?我们有什么!十多年前,一艘中國客轮失事,遇难外国人的赔偿金额是中國人的20多倍;2008年,火车相撞,网友们还是要问一句“那4个死掉的法国人,我们要赔人家多少?”

  最近这几天我们又看到了什么?外交部发言人说不出被绑架工人的名字,满口的空话、套话、废话;2220次列车为7名日本人临时停车一分钟,然后用警车护送其赶往机场。

  5000年了,5000年来,中國人从来没有产生过人權观;自从1840年英人叩关距今,也有160多年了,但是我们还是不把自己当人看!人之不存,国将焉附!

  1949年,只站起了一个毛澤東;1989年,倒下了一片纯真的笑颜!

  尊严?中國人,可曾有过尊严?!

  作者:熊炜

把中国工厂迁往越南已经太晚

星期二, 04月 8th, 2008

  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不少在华外商都纷纷考虑将投资转至人力成本相对低廉的越南。但如今外商在越南又不得不应对新的劳资难题:随着赴越建厂的外资企业增多,罢工也日益频繁。越南在2006年只发生了150余起罢工,约16万人参与;而到了2007年,罢工事件已高达541起,约有35万人参与,涉及24个省市。(3月31日《国际先驱导报》)

  据越南《劳动报》报道,今年以来,越南南部工人罢工事件不断,已经发生数十起,并呈上升趋势。例如,1月8日在胡志明市新顺出口加工区就连续发生3 起工人罢工事件。1月16日一天内就有韩国公司、澳大利亚公司、2家日本公司和1家越南公司发生工人罢工。而最新的一起大规模罢工事件发生在耐克公司的一家制鞋工厂,据法新社4月2日报道,至少1.5万名工人参加了罢工,要求厂方提高他们的薪酬,以应对越南国内不断飞涨的物价。

  工人的要求隐约反映出越南的高通胀已开始对该国高速增长的经济构成威胁。越南2007年的通胀率比经济增长率高出了4个百分点,而今年第一季度的通货膨胀率达到9.2%,近一年消费品价格指数增长率更是达到13年来最高的19%,远远超出了越南自2000年以来7.5%的年均经济增长率。食品价格上涨带领下的通货膨胀,对于食物部分开支在总支出中所占比重最高的底层民众来说,必然更是雪上加霜。

  当局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应对通胀,如宣布今年将把大米出口削减11%(越南为世界第三大米出口国),以求抑制不断上升的食品价格;越南央行收紧了对商业银行储备的要求及其贷款的条件,限制贷款购买股票以打击股市投机,并使越南证交所指数在今年前三个月里下跌了44%;越南领导人最近表示,为遏制物价上涨势头,越南的经济增长目标可能要调低。虽然越南政府在2006年已经把全国外资工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25%,2007年又在此基础上提高了12%,今年1月河内地区又率先提薪13%,但工会表示,估计工资涨幅仍难以弥补未来数年内物价指数高涨的趋势。

  据专家介绍,越南民众多“重视家庭生活,不愿加班,多给钱都不干”。而越南法律也明文确认,除非导致公共危机,否则任何人均无权出面阻止罢工。虽然越南《西贡解放报》和《经济时报》报道,近期几乎所有罢工事件都是自发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无基层工会领导,严格来说属于非法,但政府希望不同的利益集团在每年8月调整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过程中,充分表达各自意见,通过博弈达成共识。

  但如今愈演愈烈的罢工浪潮已经让越南政府开始反思一直以来对罢工采取的宽容而暧昧的态度。1月30日,越南政府颁布第12号决定,对《劳动法》第 176条关于暂缓与停止罢工和解决劳动者集体权益的规定作了具体规定和解释,明确了5种经总理决定后须暂缓或停止“严重危及国民经济基础和公共利益”的罢工。

  越南的罢工主要集中在韩国、日本和中國台湾投资的纺织成衣和制鞋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但这些原本看中越南低廉的劳动力成本的企业,如今正发现自己面临的难题越来越多:由于多年战乱,越南的男性劳动力相当缺乏;越南8700万的全国人口数无疑难以为更多的制造业工厂提供如中國般足够深广的劳动力供给市场,以及足够多的适应高技术含量工作要求的人才;越南快速增长的对外贸易也引发了更多的贸易摩擦,例如自2006年来欧盟对中國和越南生产的皮鞋分别征收的16.5%与10%的反倾销税要到今年10月7日才到期;而美国经济的不景气更是使外销产品中约20%出口到美国的越南外向型经济压力增加。

  目前,越南的劳动力成本已经与中國大陆、印尼、孟加拉及柬埔寨等竞争对手相若,但仍以每年15%的速度不断增长,加上频繁的罢工、劳动力逐现短缺、政府摇摆不定的两面手法以及越南经济从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向以内需为基础、服务业为主的方向转变,外国资本或许应该重新思考自己在越南的战略与定位。韩国《每日经济》近日报道,2007年在越南投资额最大的韩国,一方面已经将当年投资额的2/3以上投向房地产等服务业,另一方面,部分经营困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已开始由越南转到柬埔寨等国。这对在全球化浪潮中缺乏安全感的越南工人来说,并非什么好消息。

  作者:沈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把工人养懒吗?

星期四, 03月 20th, 2008

  不久前,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在全国政协会上提案,称《劳动合同法》为“大锅饭的劳动条例”,建议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茵的理由很简单,这个《劳动合同法》剥夺了企业解雇员工的自由,导致了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大锅饭”主义,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如果拿中國当年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来判断,此话确实不错。但是,如果看看市场经济国家,情况则复杂得多。

  从原则上讲,我主张比较灵活的劳动市场。但是,这种劳动市场必须建立在公正的博弈基础上。比如,工人有权自由组织工会、集体和资方讨价还价,并且能够参与国家和地方的各级选举,直接影响公共政策的形成(因为他们票数比资方多,多少弥补了缺乏资本的劣势,和资方形成权力的均衡)。如果这些条件具备,国家对雇工等方面的管制还是少一点为好。但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则国家出来保证员工的一些基本权益也不为过。

  那么,这样《劳动合同法》是否真是大锅饭、会把工人养懒了呢?我们知道,日本在战后经济高速增长中,一直维持着终身雇佣的制度。在八十年代,这一制度在西方甚至被认为是日本企业成功的秘诀。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Robert Solow专门研究雇佣、工资和增长问题。他曾评论说,日本的终身雇佣制度,在整体上比美国灵活的雇工制度更有效率。因为在这种制度下,老板知道职工一辈子要给自己干,于是从职工一生的生产力着眼,不停对之进行培训。美国企业则对职工只使用不培训。这是日本工人素质高于美国工人的原因。其实你观察一下那个时代的日本就知道,日本职工不仅不懒,而且超时工作、以厂为家,甚至出现“过劳死”的问题。

  再看看欧洲的主要工业国家,政府对解雇工人有严格的限制,名义上没有终身雇佣,实际上也差不多。美国是雇工制度最灵活的国家,但各种法规也把企业管得很严,失业也有相当完备的救济制度。美国有句骂那些有钱的“负心汉”老板的话:“他们炒了自己的妻子比解雇自己的秘书还容易!”也就是说,老板把办公室的秘书解雇,比打离婚还难。这话有些夸张,但多少反映了社会现实。可以说,主要的发达国家,在雇工制度上都不如中國这么“自由”。人家的竞争力哪里来的呢?

  Robert Solow有句名言:“从长时段看,那些有着强烈的、特殊的认同感的地方,比没有这样的认同的地方更容易繁荣。。。舒适生活(Livability)不是中产階級的奢侈品,而是经济之必需。”一个成功的企业,必须培养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而这种认同感,也必须建立在企业对职工长期的甚至终身的承诺的基础上。这样,他们才能看到随着企业的成长而构筑自己舒适生活的希望。

  作者:薛涌

读张五常十篇关于劳动合同法文章

星期一, 03月 17th, 2008

  前几天在网上看到张五常先生的大作《新劳动法的初步效应》,看到张先生不准备再对劳动合同法发表评论,很是失望。

  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张先生是少有的几个热心评论的学者。这种行为,是很值得尊重的。对社会新生事物,学者们本来就有责任评论的,倒不是因为大众需要他们来开化,而是因为大众需要他们的解释和观点碰撞来更好得明白新事物对自己的影响。世人说书生眼高手低,这不是在看扁书生。一个学者,能够做到眼高,对新生事物有长远的预期,就很了不起了。知识分子能够受人尊敬,大概也是因为他的言论和思想吧。百无一用是书生,要看一个学者有没有勇气、良知和智慧,能够参考的,大概也只有他是否视角独特、言之有理而又敢于仗义执言了。

  江山代有才人出,也许有卓越之人智慧与实力并存,思想与精力俱佳,能够知行合一,自己发现真理而又付诸实践,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出入自如,行文处事样样精通,在各个领域都卓然成家而又万古长青。但如果人人把这种境界看作理想的话,世界就太可悲了。所以,学者们不应该想着在思想的王国中一统天下。优秀的学者,就像天生的战士一样,是渴望战斗的。思想深刻的学者,头脑中就是一个个战场,各种观点在自己脑海里激烈碰撞,胜利的观点才拿出来跟别的学者较量。而学者之间的战争向来不以输赢结束,而以思想碰撞出火花,遇到新问题为乐。为了找到这种快感,有的学者辩论时先把自己设置成偏执狂。偏执狂之间的唇枪舌战,也是最精彩的。至于由学术讨论演变到相互谩骂或者肢体冲突,甚至引发群体战争,给人类带来灾难的种种事端,大概是因为一些所谓的学者大脑内存不足而系统紊乱的结果。

  真理越辩越明,我个人是极端支持学者之间的大论战的。这次劳动合同法出台,出现了诸多新概念,而且法律条文从通过到实施,期限只有半年。从法律学来看,这些概念的界定,到实际应用中的纠纷都是法学家和律师“大打出手”的好机会。经济学上讲,劳资双方对新法律的适应,再到条文可能产生的近期和长期经济后果,也应该有一大批经济学家跳出来大谈特谈吧。况且这样一部对现行法律改变重大,对经济发展影响深重的法律,本来需要一系列的过渡法规和一个相对较长的适应期,这样突然空投会不会有违法律程序?本人心无所专,爱好广泛,最爱看的就是各个领域的专家交锋。这次终于有机会了。

  我天天守在电脑前,期待着一场场的战役。结果呢?从张先生第一篇文章就新法第十四条摆下擂台之后,竟然没有一个等量级的人物接招。张先生没办法,使出浑身招数,先是激将法,然后又假意示弱,最后加大打击面,从经济学界杀到法学界门前,就我国法律条文的实施力度和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向法学界学者公然挑战。按说,劳动合同法在酝酿过程中,一定广泛征集过各方面专家的有关意见,也一定有人大力支持的。还有提出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举手通过此条例的委员们定然是看到此法对经济社会的深刻意义,看到此法对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贡献意义的呀,要不然法案怎么会通过呢?可是看着张先生带着数万名跟帖的网友杀上门来,怎么能够高挂免战牌呢?现在我才顿悟:原来这些专家都兼着军事家的特质,又能够准确地判断形势,知道对待张先生这支远道而来的疲惫之师,只需坚守不出,张先生必定只能无功而返。

  事实恰恰如此。张先生十篇文章写出去,了无回音,只好打道回府了。

  眼睁睁错过一场妙局,本该观棋不语的笔者抓耳挠腮,很是不甘。于是想赤膊上阵,让张先生指点几招。可是本人本身不学无术,一直没有高攀到哪个著名的经济学家做朋友,更别提和人家共进晚餐,其乐融融了。至于本人的“著作”,除了被某些优秀教师打上鲜红的分数写两句言辞恳切的评语然后卖给收废纸的之外,好像还没有谁愿意替我集结出版并代为写序的。更何况,我除了卖些旧课本也没怎么做过生意。做学生的时候,也只知道听老师圣贤之言,只是孜孜不倦努力听讲,不敢有什么怀疑,就算如此,到现在也没明白经济学的目标到底是为了GDP的增长的经济奇迹还是为了满足国民的经济需求:只怕要被张先生嗤之以鼻了。

  纵观张先生的十篇文章,除了话里话外提醒像本人之类的小角色不具备上述特质外,有两点我是很不同意的:首先是关于劳资双方的合伙人关系,其次是地区竞争制度。可惜一直没有机会拜读张先生的两部大作。不然就不用张先生在这十篇文章中屡次强调经济学理论的复杂程度和解释起来的困难了。

  先说劳资双方的关系:据张先生讲,《公司的合约本质》的首要内容就是劳资双方是合伙人,一方出力,另一方出钱。这一条我恰恰不敢苟同。合伙人本来是法律上的概念,被张先生借用过来,未为不可,但要搞清楚合伙人的概念。合伙人最基本的特征是双方或多方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在公司经营决策时权利对等。劳资双方的合约是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职工行为受企业主支配,企业主享有支配权 ;职工无权参与公司运营,企业活动受企业主支配;职工付出劳动,只得到工资作为补偿,企业利润归企业主所有。当初张先生发迹便是得益于产权理论,不知在这里,企业的产权是属于企业主还是员工?如果双方连最起码的产权也不对等,怎么可以称为合伙人?建议张先生注意一下合同的不同类型:劳动合同、买卖合同、合伙合同抑或卖身契。

  张先生说目前状况中,合约双方你情我愿,但这种情愿的基础是什么?是为了生存的无奈选择。不知有吃有喝快快乐乐而又充满着经济理性的张先生,会不会为了得到潜在的工伤和职业病而情愿付出假期?张先生提到职工情愿接受极低的工资 以至于节假日也要劳动才能维持基本生活。不知道张先生认为这样是否合理?多年来,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众多劳动者基本人身权利得不到法律保证的例子层出不穷,不知张先生想让这些人在沉默中爆发,还是在沉默中灭亡?

  再说一下张先生的地区竞争制度,张先生认为,中國的各个县域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不应该干预。但中國区域经济的现状,恰是国家干预的结果。东部沿海地区的 优先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家的政策倾斜(比如:鼓励出口使沿海地区享有地理优势,西气东输解决上海资源紧缺问题)而不是市场自发形成的。而这种政策倾斜产生的对中西部的负面影响,正需要政府减少对东部的政策倾斜来解决。不知道张先生对国家诸多促进出口的政策条文使得企业界一致认同“产品优而出口”有什么观点?

  在我看来,劳动合同法对我国经济长远发展是大有意义的。

  第一, 真实体现企业的用工成本。让劳资双方收入分配趋向合理。对出口商品价值重估。

  第二, 提高消费者的购买能力,扩大内需。让 国民真正享有劳动和经济增长的成果。

  当前,我国的大部分企业,甚至一些小企业,都把市场面向国外。这是 一种怪现象。因为面向国际市场的一般是大型的跨国公司。而且出口作为国内经济的补充部分,本该用我们生产却不需要的东西来换我们需要却不生产的东西。我国企业界在国内市场远没有饱和之前,却在国际市场上苦苦挣扎,与国外大型企业争锋。我想请教一下张先生这里舍近求远的交易费用有多少?

  另外,国家在经济领域应该发挥什么作用?亚当斯密说得很明白。国家不应该参与经济生活,但应该保证市场的正常运作,维护市场规则公平正义。劳动合同法的作用正是保护劳动合同中的弱势方——职工,让劳资双方在公平的基础上分工合作,共享劳动果实。好篱笆造出好邻居,公正的法律条文让合约双方更好地认识到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使市场规则趋向合理化和公正化。单从这一点上来讲,这对减少劳资双方由于权利义务界限不清而谨慎选择合约人所产生的交易费用要有很大作用吧!

  后生妄言。言辞不周之处,还望张先生多多海涵!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六日星期日

  本文仅供中國报道周刊网站发表。作者保留关于本作品的一切权利。

  作者电子邮件:li.vier(at)hotmail.fr

  作者:李维烨

新劳动法的初步效应

星期二, 03月 11th, 2008

  发表了九篇反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文章,不打算再写。作为一个经济学者,我已尽所能,北京要怎样处理是他们的选择,书生之见只不过是书生之见而已。然而,最近听到的关于该新法的初步效应,好些是媒体没有报导的,恐怕北京的朋友不知道,应该提出来让他们考虑。

  (一)广州在新春后举办的招聘会,找工作的精英特别多。所谓「精英」,是指那些工作了相当时日,履历有可观的中年职业人士。两个原因,皆起于新法第十四条——在一个机构工作了十年可获终生雇用。其一是工作近十年或去年底逾十年的精英被炒;其二是见十年将届,精英先找新工,有可取的就炒老板而另谋高就。后者类同美国昔日的大学教师,工作六年后校方要决定是炒还是给予终生雇用合约,引起教师抢先找新职的行为。读者要知道,到了限期员工被炒不容易找到新工作,因为在履历上被炒是个污点。因此,与其被炒,倒不如自己算一下,认为没有把握可获终生雇用,先觅新工炒老板为上也。

  (二)珠三角一带,今年春假后,工厂聘请新工人特别容易——好些年没有见过那么容易了。另一方面,因为旧员工一般知道新劳动法的广泛性,纷纷要求加薪。效果是某些员工可略得小甜头,但整体来说,这几年低下阶层的收入急升走势,显然应验了我推断过的,被新劳动法一棍打折。

  (三)工厂老板面对的最大困难,是提供食宿不能再在工资扣除,而超时及假日工资从加半倍升至加一倍。如果没有超时及假日工作,员工一般不干,但他们乐于接受不加工资而干,所以一般的工厂,在旧法下是不依法定的超时及假日工资的。如今推出新法,工厂老板还是忙顾左右,提供超时及假日工作但不支付加倍工资,工人也是得过且过地干下去。然而,有了新法但不依新法,工人罢工或投诉或上街的机会急升,使老板们不知怎样处理才对。按新法支薪要关门,员工同意不依新法,但老板的意识,是早晚会闯祸,非关门不可。

  (四)不少老板正在越南等廉价劳力地区建造厂房,打算一年半载后在中國关门他往。尤其是成衣制造行业,走得七零八落是肯定的了。北京当局似乎没有重视我说过无数次的,主要是为反对人民币升值而说。那就是中國工业发展的一个主要困难,是越南、印度等地区的工资比中國的低得多,是中國的主要竞争对手。新劳动法的推出,是火上加油,未富先骄的让赛,是让得太多太多了。

  今天我可以肯定——绝对肯定——是需要廉价劳力的外资工业,不会再到中國来。开始下了注的或会继续,但新的需要廉价劳动力的外资,不会在有新劳动法下再问津中國。

  好些人认为,中國要走高科技的路,廉价劳力的工业是箩底桔,我们不要。这想法是大错特错。走向高科技的发展已经起步,不用担心,但这发展需要后浪推前浪,要让贫苦的劳动力在下面把上头的科技推上去。换言之,中國发展的重点,是要顾及对工商业知识低下的农民。农民的生活改进得好,改进得快,中國的所有经济问题都解决了,科技的发展更不用担心。农转工出现了问题,农民不能继续改进生活,上帝也帮不到忙。我反复计算,依照二○○○年起的生活改进速度,中國农民的收入会在十年后达到城市中等人家的水平,这推断给新劳动法化为乌有。

  (五)如果新劳动法严厉执行,加上封杀所有漏洞,中國的经济改革进境会止于二十九年!目前的情况,是地区政府只眼开只眼闭,得过且过地忙顾左右,或视漏洞如无物。这样的做法不成体统,更重要的是新劳动法有九十八条,写得那样全面,若有若无的执行劳方早晚会吵起来。资方的左避右避,这里出术那里出术,无疑会大幅增加交易费用,而轮到劳方坚持依新法而上街或罢工,北京要怎样处理才对呢?

  有人说,如果取缔由国家主席批准的新劳动法,国家体面何在?我的回应,是体面换不到饭吃。做错了就改,有什么不对?可能我过于乐观:新劳动法的杀伤力那么广及,没有多少劳工的支持,取缔不会引起大动乱。另一方面,北京当局可以考虑我建议过的,让机构选择依新法或劳动合约绝对自由。再另一方面,北京可以考虑另一些协助劳工的安排,安抚一下。

  中國今天有钱,他们的钱要怎样花,尤其是花在穷人身上,只要不是重复性的,我们不容易反对。我反对的重点,非常重要的,是北京不要干预市场的合约自由选择。这样看,最低工资的安排也是违反了合约的选择自由,要取缔。说过无数次,我永远站在穷人那一边。任何人相信最低工资可以帮助穷人,是不懂经济的运作。在西方,劳工是给工会及利益团体的压力误导了。

  据说中國的新劳动法主要是从德、法抄过来的。最近与一位瑞典的经济老教授谈及中國的新劳动法。他说瑞典搞福利经济,是大麻烦,但今天的发展是胜于德国及法国的。主要原因,是德、法左右劳动合约,使失业率多年高企,但瑞典则在上世纪三十年代起,执行的原则是政府不干预劳动合约的选择自由。

  这里我不能不重提我对市场研究得到的两点贡献,否决了传统之见的。一、市场的存在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没有交易费用不会有市场,而市场的合约自由选择是减低交易费用的重点。二、严格而又广泛地看,一个经济只有一个市场,没有什么劳动市场与产品市场之分。后二者的分别只是合约的性质不同——在同一市场内合约的安排有别。新劳动合同法是全面地干预市场的一种重要合约,牵一发而动全身,整个市场会受到严重的损害。

  作者:张五常

新劳动法生效后的思考

星期一, 02月 25th, 2008

  公元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新的劳动法正式施行。新的劳动法更加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应得的权益,相对提高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旨在消除社会弱势群体无劳动合同的社会现象,提高劳动者的待遇和保障,改变国内企业浪费人力资源和肆意剥削弱势劳工的用人观。一定程度上也增加参加社会保障体系的人数和吸纳社会保障资金。深层次上是让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相互选择更趋向于理性,对企业来说,企业的用人成本高了自然在用工上会更谨慎,对劳动者的发展潜力及学习能力会要求更高,在各种岗位年龄上的选择也会趋于年轻化。对劳动者来说,辞职成本降低因而流动性加快,就职保障性加强因而劳动能力和劳动主观性得到改变,劳动者再也不是用人单位任意宰割的羔羊。

  对于外资企业尤其是欧美外资企业的员工来说早已真正享受到这点了。正规的外资企业原本就是按照劳动法来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所以新劳动法对其冲击力并不大,企业反映也不是很大。但是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就不一样了,原本就没把人力资源当回事,观念上停留在用人短期效益上,并没有把劳动者和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相结合。因而对于劳动法的执行力度和尊重程度都不全面,如此循环其长远竞争力和劳动者的素质都没有发展及提高。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企业也是一样。新的劳动法就是要让企业重视其发展的根本所在就是人,只有把企业的劳动者放在第一位企业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长足发展,才能与外资企业竞争。

  对于国家来说,新劳动法可以提高社会的稳定性,扩大社会保障体系吸纳更多的社会保障基金,减少社会老龄化带来的压力;新劳动法从长远上来看,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提高劳动者的价值,达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和諧发展;新劳动法也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弱势劳动者即社会低层的权益,毕竟相对于他们的用工企业是最不愿看到新劳动法生效的。这些企业将是违法的主力军。

  新劳动法对于私营企业及乡镇企业的冲击是相当大的,这些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即将面临的是大批的失业,同时企业也会一定程度的关闭。在过去这些企业的劳动合同签效率是非常低的,几乎是为零。一下子都签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势必会造成这些小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而原本在违法情况下的利润大大减少;同时,私营企业主是最看重短期效益的,通常他们没有企业的长远规划和科学的管理理念,所以他们也是最势利而没有社会责任心的。对于这类劳动者来说他们的就业面及能力本来就很薄弱,与企业老板之间的对抗也是最少的,为了能够不失业往往逆来顺受更不愿因为合同问题而与老板计较了。

  所以,一部新的劳动法颁布简单,关键是其执行力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一直是中國法制的症结所在。各级执法机构和职能部门能否让新劳动法保护好弱势劳动者的权益,我看还将是一个未知数。有些落后地区,经济不发达。所以企业本来就很少,如果强制执行的话必将造成企业的搬迁或关闭。唯一的办法就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这些企业继续过以前的日子,顶多是强迫企业签几份合同交差。对于弱势劳动者更不会去伸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想的最多的是万一没有了工作该怎么办?

  由于乡镇小企业的减少或者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小企业减少,造成大批底层劳动者也就是半工半农者失业的话,那么新劳动法远期将会让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农村人口更多的向城市集中,劳动者向经济发达地区集中,城市的执法力度和监管能力相对来说肯定比乡镇强很多。可是这样的话更会造成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如果新劳动法依然没有解决大多数底层劳动者的权益问题那么它保护的究竟是谁呢?

  在大多数人没有真正富起来的时候,这部新劳动法实施将会引起什么样的社会新问题呢?但是我始终认为只要是执法必严,这部新劳动法是利大于弊;并且它最大的贡献就是告诉企业我们应该而且必须要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电子邮件:zhang_yunshan(at)126.com

  作者:南京若城

劳动合同的真谛

星期四, 02月 21st, 2008

  国内称「合同」,我爱称「合约」,是同一回事,只觉得「约」字是仄音,较为顺耳。

  写了几期中國最近推出的新劳动合同法,读者反应多,同意或反对的都拿不准问题的重心所在。是我之过:怕读者跟不上,没有把经济理论的要点写出来。今天看,劳动市场的反应愈来愈麻烦,不容易的理论也要申述一下,希望北京的朋友用心细想。

  首先要说的,是新劳动法的意图是把租值转移,或把劳资双方的收入再分配。收入再分配的方法有多种,为祸最大的通常是干预合约的自由选择,而新劳动法正是这种干预。如果从资方取一元,劳方得一元,没有其它效应,我们不容易反对。如果资方失一元,劳方得六毫,社会损失四毫,不利,伦理上也有支持的理由。但如果资方失一元,劳方不得反失,那我们就没有理由接受了。目今所见,新劳动法的效应是劳资双方皆失!某些人会获得权力上升带来的甜头,但不会是资方,也不会是劳苦大众。是中國经改的关键时刻,我们的注意力要集中在低下阶层的生活改进。这几年他们的收入上升得非常快,说过了,新劳动法把这发展的上升直线打折了。

  从一个真实故事说起吧。一九四三年的夏天,我七岁,桂林大疏散时坐火车顶到柳州会合母亲,继续走。柳州疏散得八八九九了。母亲选水路走,要从柳州到桂平那方向去。她带着几个孩子到江边找船。不知是谁找到一艘木船,情况还好,可用,但船夫何来呢?该船可坐约三十人,找乘客联手出钱不难,但要找苦力,船行主要靠苦力在岸上的山脚下以绳拉动。找到的十多个苦力互不相识,是乌合之众。母亲带着几个孩子,是大客户,参与了拉船费用与管理安排的商讨。花不了多少时间,大家同意选出一个判头,算是船程的老板,苦力人数足够,工资等都同意了。船起行后,有一个拿着鞭子的人监管着拉船的苦力,见偷懒的挥鞭而下。

  母亲是我曾经认识的最聪明的人,落荒逃难之际不忘教子。船起行后,她静悄悄地对我说:「那个坐在船头的判头老板是苦力们委任的,那个在岸上拿着鞭子的监工也是苦力们聘请的。你说怪不怪?我知道,因为他们洽商时我在场。」

  一九七○年,在西雅图华大任职,多伦多大学的John McManus到我家小住,提到他正在动笔的关于公司的文章,我认为他的分析不对,向他举出广西的拉船例子。他把这例子写进文章内,脚注说是我的。后来Michael Jensen与William Meckling发表他们的公司文章,再举这例子,说是McManus的。八十年代后期,一位澳州教授以拉船的例子说苦力是被雇,不是雇主,文章题目用上我的名字。胆大包天,他竟然到港大来讲解该文。我在座,只问几句他就讲不下去了。

  听说北大的张老弟维迎曾经研究过究竟是资本雇用劳力还是劳力雇用资本这个话题。我没有跟进,不知维迎的结论。但我想,谁雇用谁大可争议,不是那么重要,重要的是合约的安排不同,交易费用有别,减低交易费用是经济发展之途,而从这角度看,合约的自由选择有关键性。

  这就带来我自己一九八三发表的《公司的合约本质》,整篇文章是关于劳动合同的经济分析,没有其它。首先要说的,是劳资双方是合伙人。一方出力,另一方出钱,不是合伙是什么?合伙当然不是仇家,毋须敌对。当然,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任何合约都可以有纠纷,但政府立法例,左右合约,有意或无意间增加了劳资双方的敌对,从而增加交易费用,对经济整体的杀伤力可以大得惊人。

  为什么会有公司的存在呢?首先是史密斯的造针工厂,分工合作可获大利。上述的拉船例子是另一方面的合作图利之举。一艘可坐三十人的船,一个人拉不动,要用苦力十多个。船大乘客多,十多个一起拉,每个乘客的平均成本比一个苦力拉一只小艇的乘客平均成本低很多。为了减低成本而获利,大家就「埋堆」或组成公司了。「公」者,共同也;「司」者,执行也。

  还有另一个远为湛深的问题,由高斯一九三七首先提出。「被雇」的劳工,大有奴隶之慨,由老板或经理或管工指挥工作,不靠市场的价格指引,那是为什么?其实不是奴隶,因为劳工有自由不参与公司,可以自己到街头卖花生去。参与公司,服从指挥,自甘为奴,那是为什么?答案是埋堆入伙有利可图,而高斯拿得诺贝尔奖的重要思维,是公司内的员工的操作贡献,缺少了像街头卖花生那样有市价的指引,公司的形式就出现了。高斯之见,是厘定市价的交易费用可以很高,公司替代市场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一九三七发表,是古往今来第一篇重视交易费用的文章。

  我一九八三发表的《公司的合约本质》,贡献主要有四点。一、埋堆合伙,高斯说公司替代市场不对,而是一种合约替代了另一种合约:例如以劳动合约替代了在街头卖花生的市场产品合约。二、高斯说厘定市价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没有错,但公司之内的监管或拿着鞭子的行为,是起于劳工的薪酬一般不是直接地以产品的市价量度,而是以工作时间作为一个代替(proxy)。三、从重要的件工角度看,按件数算工资,劳动市场也就是产品市场。如果一间工厂内所有的产出程序皆由件工处理,老板只不过是个中间人,劳动市场与产品市场是分不开来的。四、劳工或生产要素的不同组合,合约的安排不仅变化多,一家公司可以通过合约的伸延而串连到整个经济去。结论是:一家公司的财务可以有界定,但从产出的角度看,公司的或大或小是无从界定的。这就是十多年来西方兴起的「企业大小无关论」的火头了。这也是目前国内工厂倒闭引起骨牌效应的原因。

  任何企业或公司或工厂都是一家合约组织,这组织的形成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而如果没有自由的合约选择,这非常重要的费用节省是不能办到的。这样看,像新劳动合同法那种大手干预合约选择自由的法例,对经济整体的杀伤力是不能低估的。

  这就是重点。意图把收入或租值再分配的政策,或大或小对经济有害。如果一定要做,我们要用为祸较小的方法。我们要先让产出赚到钱,才考虑拿出刀来下手。埋堆合伙,通过自由的合约选择而组成公司,劳资双方有利可图,是经济发展的重心所在。大手干预这合约的选择,在图利的关键上政府手起刀落,何来租值或利润再分配呢?这解释了为什么凡是左右合约的政策,例如价格或租金管制,对经济的杀伤力历来比抽税、补贴等政策大得多。一九七一美国推出价管,导致经济大不景凡十年。今天中國的新劳动法,如果严厉执行,其祸害会远比美国昔日的价管严重。

  不容易找到一个比我更有资历评论新劳动合同法的人。学问本钱足够:合约经济学是由我始创的,从而促长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重要的分成合约与件工合约,经济学者中只有我一个深入地调查过。合约法律有研究:曾经花了一个基金不少钱,请了一组助手调查商业合约法律达五年之久;七九年一篇文章,被美国某学术机构选为该年最佳法律研究作品;我拜读中國的合同法,则是六八年在芝大亚洲图书馆的事了。实践经验有来头:尝试过生意多项,跑过工厂无数。

  这一切,恐怕比不上在感情上有需要对自己作一个交代:幼年在广西结交的小朋友,差不多全都饿死了;自己近于饿死好几次;后来虽然父母有钱,自己喜欢结交的一般是穷朋友——今天香港西湾河还健在的老人家不少会记得吧。

  作者:张五常

劳动合同法草案点评

星期一, 02月 18th, 2008

  与十一年前生效的<劳动法>相比,此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确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但勿庸讳言,可能是立法者的疏忽或其他种种原因,<草案>中也有不少值得进一步讨论的地方。为了使正式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更趋完善,现选其要者予以点评,欢迎读者参与。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諧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点评:去掉意识形态的考虑,将“雇主”代替“用人单位”更能反映当今市场经济中劳动法律关系的本质,而且更简洁,覆盖面更广(包括了个体老板)。

  第十条

  ……

  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生效约定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

  点评:如雇主约定让劳动者完成实际上不可能完成的销售额作为生效条件,雇主岂不笑死?虽然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但它包含了两层意思: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供了雇主规定的劳动,就应享受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和社会保障;2.在试用期内不满意的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从第二层意思来看,试用期也可视为一种“条件”。在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的情况下,有“试用期”就足矣!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及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点评:“国家有关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是地方规章?应予明确规定为好。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点评:刑事责任与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偶有失足就断人生路?如果是轻微的过失犯罪呢?或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嘛。但是在传统的意识形态的思维定势下,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意味着失去工作。退一步讲,即使要用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对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的惩罚,适用本条的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中劳动合同中止的有关规定就足矣!建议删除(五)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点评:

  1.竞业限制约束的主要对象是那些掌握着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经营信息而富有就业竞争力的群体,他们往往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动者。对这个群体的劳动者的补偿为“年工资收入”无可厚非;相比之下,即将退休又缺乏重新就业竞争力的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往往是被动地接受雇主一纸解除通知。而“草案”中仅用一个月的工资就打发他(她)们,是否有失公平?建议给予后者平等待遇,改为“不低于一年的工资”。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何定义?单位合并、分立算不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与第二十六条冲突,哪条优先适用?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

  点评:单位本身不足50人的怎么办?建议再加上一定的比例。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法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规定的无效,该事项按照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相应方案执行。

  点评:怎样解决工会天生的“软骨病”?建议修改“工会法”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乘人之危或者以欺诈、胁迫以及与劳动者恶意串通方式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的,已经取得的报酬予以收缴。

  点评: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未依照本法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人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月工资标准的2倍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将第五十七条与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相比较,很明显,对恶意拖欠最低工资的雇主的惩罚心太软,加付赔偿金的起点太低,建议按照第五十七条的“两倍”加付赔偿金,以彰显公平。

  作者:茅国雄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妥协性和软弱性

星期四, 02月 14th, 2008

  目前存在一大批劳动争议问题,员工希望新的《劳动合同法》能及时的维护他们的权益。

  如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及其产生的相应的违约金问题。因为旧的劳动法及地方法规,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此规定非常含糊,旧法规定除单位出资招用、专项培训外,还有“用人单位提供的其它特殊待遇”,可以与劳动者作出服务期的约定。“其它特殊待遇”真可谓形形色色!另外对违约金的数额的约定是“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公平?合理?作为一个普通的劳动者,我不明白这句话存在与不存在究竟有什么区别。

  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似乎给劳动者拉住了救命稻草,它给了劳动者无无限的遐想。例如它明确规定“除专项培训和违反保守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对违约金的数额作了严格限制,如参加公司专项培训,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且按年分摊递减。

  可惜,可惜,可惜――劳动人民寄予厚望的《劳动合同法》,让劳动人民彻底失望。因为《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即《劳动合同法》对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适用。“特殊待遇”还是“特殊待遇”,违约金的数额继续遵循着它的“公平和合理原则”。

  我作为一个普通的企业员工,劳动者,为维护自身权益自学获取法律知识的平常百姓(无语、无奈),通过业余的眼光和判断,对新的《劳动合同法》提出质疑,强烈的质疑。

  第一,新的《劳动合同法》不适用于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动纠纷,那为何单单其中的第97条又如此适用?似乎97条獨立于该法,凌驾于该法,不能让劳动者信服。大家需注意的是该条款没有出现在总则之中,而是猥琐的隐藏在附则之中,正是该条款在适当的时候会凶猛的站出来扼杀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第二,对过去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本质上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目前我国和世界上其它国家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基于对人權的保障,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在刑法方面 从旧兼从轻原则已作为一条最基本的刑法适用原则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适用。《劳动合同法》中指出“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断然不管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是否与新法相抵触、相矛盾,这并非我国法律遵循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而是完全的彻底的“从旧原则”。

  第三,让我们看看官方对第96条的解释。“A.该条使将要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具有了约束法律生效前当事人行为的溯及力,即要求当事人在作出行为的当时,去遵守一个他们并不知晓的、尚未颁布生效的法律。这就违反了实体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使实体法在特殊情形下允许溯及既往,也以当事人的获益为前提,譬如刑法在特定情形下具有溯及力,是为了使更轻的处罚得以适用。B.而劳动合同作为一个双方性的法律关系,一旦法的溯及既往使得任何一方获益,都意味着极可能使另一方利益受损。C.同时,劳动合同法的溯及既往还可能使当事人在原来的法律规范下作出的合法约定变成违法行为,从而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对法律秩序的信任,损害其在法上的正当信赖利益。D.同时,这种不合理的溯及既往也会造成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适用法律上的混乱”。A句正确,解释了“从旧原则”的合理性,但不完整,具有片面性,“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从旧原则”的继承和发展。B句错误,对于一个公平合理的劳动合同,一方获利代表另一方利益受损,这时也不会存在纠纷问题,以及新法与旧法的冲突问题。而且该原则针对的是处罚,而不是利益问题,事实的情况是如果新法的处罚减轻,条款适用时劳动者获益是必然的,用人单位利益减少或没有了,并没有受损,因为这种“利”在过去是不合理的,在现在是不合法的。贩毒分子被截获不但利益受损,而且受损很严重。C.句仍然是坚持彻底的“从旧原则”的偏颇之词。“法律秩序”不是僵化的概念,不应简单的理解成新旧法律时间和空间的完全割裂,何况这时的信任不过是既得利益基团对既得利益的信任,与此同时失去了广大劳动者的信任,我认为是得不偿失的。 “从旧兼从轻原则”并没有将现在不合法的既定劳动合同定义为不合法,因为“从旧”,已经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既然现在都不合法了,还可怜的称“损害了自己的正当信赖利益”,真是羞莫大焉。D句,所谓的“混乱”只是个借口, “从旧兼从轻原则”具有严格的定义和严谨的法律实施。

  第四,因为第97条的存在,《劳动合同法》解决不了任何已经存在的劳动纠纷和争议,只是对以后的劳动合同行为规范作出限定。或许它能改善一些劳动者的处境和状况,但根本不能降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纠纷问题,因为没有用人单位傻到公然与劳动合同法相违抗,他们与劳动者的纠纷绝大多数处于法律的边缘和空白地带,这是用人单位“学习和研究”法律的“成果”。新法是旧法的完善和发展,却不能对现存的问题作出任何效力,哪怕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也不适用,而是正如《劳动合同法》中所讲“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部分劳动者根本没有从《劳动合同法》中收益,另一个残酷的问题,有多少人继续履行着该法生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几乎所有的),有多少人在该法生效后签订了合同。当新法实施后,毫无疑问在新法的基础上会产生新的纠纷,这是用人单位行政人事部门对法规的“学习和研究”同样升级,因为缺陷始终存在,没有完美的法律,只有更加完善的法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纠纷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针对法律漏洞的纠纷建立的新法仍然不能让劳动者的合理权益得到丝毫的保障。

  所以,我认为,《劳动合同法》具有其固有的妥协性和软弱性,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维护并争取到劳动者的合理正当权益。今天,我冒中國之大不韪,因为她变好,变真实,是我期望的,以我幼稚的心期望着。

  作者电子邮件:Holy.Ye(at)apv.com

  作者:老叶

新劳动法的困扰

星期二, 02月 5th, 2008

  三年前贝加写中國前途,不乐观。他的看法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到有可观之境,很大机会会拿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他举出二战后的德国与日本的例子,说服力相当高。三年前我持不同观点,也当然希望他错。然而,在内心深处,我知道贝加有机会对,而当时神州大地正开始引进西方的胡涂政策了。我不同意贝加,因为他不明白中國,不知道我当时正在研究的中國经济制度。在这制度中,地区的县有很大的经济话事权,县与县之间的竞争激烈,会迫使他们反对中央上头推出的对竞争不利的政策。我担心的是人民币的处理,尤其是汇率那方面,因为货币问题地区政府是没有话事权的。

  北京不久前推出的新劳动法,共九十八条,洋洋大观,对地区的竞争制度很不利,应该不容易推行。问题是这「新劳动法」由国家主席推出,势在必行。六月二十九日通过,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公布内容是几个星期前的事,网上吵得热闹。我本想早作分析,无奈正在写《人民币的困境》那系列的五篇文章,脑子集中,分「思」不下也。

  这几天翻阅有关新劳动法的文件,也读到一些市场的热闹回应,认为问题太复杂,不可能用一篇甚至一系列文章详尽分析。前思后想,决定只写一篇,不针对细节,只谈一些基本的经济原则。

  新劳动法因为约束合约选择而引起的热门话题有四方面。一是机构之间的派遣工作,二是试用期,三是补偿金,四是无固定期限合约。后者吵得最热闹,是法例第十四条。篇幅所限,这里只略谈这第十四条,复杂的。简化而又不大正确地说,这「无固定期」法例是指一个员工在一个「单位」工作了十年,法定退休期之前单位不能解雇。这是说,一个员工被雇十年后,不管合约怎样写,法律上会获得终生雇用的权利。

  中國之外,我知道终生雇用有两个其它实例。其一是日本,终生雇用的安排曾经普及。起自百多年前德川幕府的家族传统,不解雇成员。这制度之所以能持久,主要因为基本工资低,员工的收入主要靠分红。这终生雇用制今天在日本再不是那么盛行了。

  第二个与第十四条更相近的例子,是美国的大学的终生雇用合约(香港的大学也拜之为师)。一个博士被聘为助理教授,合约三年,续约再三年。六年后,再续约就升为副教授,获得终生雇用合约,否则被解雇。今天不少美国大学,是获得终生雇用后,可以永远不退休。这大学的终生雇用安排,起于要维护教授的思想与言论自由,初时只用于公立大学,后来好些私立的也被迫跟进。

  效果怎样呢?说是维护思想自由,结果是维护懒人。考虑减薪吗?教师工会立刻出现,吵得一团糟。当年我因为拒绝入「会」而弄得不愉快。可能最大的祸害,是有了终生雇用制后,力争上游的青年才俊因为上头「满座」而无职可升。七十年代在美国任教职时,我替那些结了婚、有了孩子的助理教授的前路茫茫爱莫能助。今天,因为上头「满座」,要在美国的大学获得终生雇用简直免问,而以短暂合约续约再续约的安排是来得普遍了。这是香港人说的散仔打散工。原来的计划是终生雇用,到头来短暂合约变得普遍。这是美国学术界的不幸。

  目前中國要推出的新劳动法,第十四条之外还有其它数十条,一般是要维护劳工的权益。短期不会有大影响,因为正在盛行的,是员工炒老板,不顾而去另谋高就,老板跪下来也留不住。然而,有朝一日,经济缓慢下来,老板要炒员工,在新劳动法的保护下,工会林立会出现。举国大罢工的机会存在,证明贝加是对的。到那时,北京不容易压制工会的成立与罢工,因为员工可以说是依新劳动法行动。

  不要误会,我的心脏长在正确的位置。有生以来,我永远站在劳苦大众那一边。任何法例只要对贫苦人家的自力更生有助,我没有反对过。问题是法例归法例,效果归效果,数之不尽的说是维护劳工的法例,有反作用。支持这观点的研究文献无数。我自己在街头巷尾跑了一生,结交的穷朋友无数,怎可以不为他们说话?不是说新劳动法不会帮助某些人,但这些人是谁呢?他们真的是需要帮助的劳苦大众吗?给某些有关系的或懂得看风驶舵的人甜头,某些真的需要帮助的就失却了自力更生的机会。这是经济历史的规律。

  从经济原则那方面看,是如果要增加自力更生的机会,正确的做法是清楚界定资产权利之后,我们要让市场有合约选择的自由。在雇用合约那方面,雇主要怎样选,劳工要怎样选,你情我愿,应该自由,政府干预一般是事与愿违的。我不是个无政府主义者,更不相信市场无所不能。这里有一个严重而又不容易处理的问题:劳工合约的自由选择,好些劳工不清楚他们选的是什么,不知道法律对他们有什么保障,不知道他们是否受骗了。无良的老板这里那里存在。这方面政府要做的不是干预合约的选择,而是要设法协助,对劳工解释他们选择的合约是说什么,法律可以帮多少忙。如果劳工清楚明白,政府不要左右合约的选择。可惜澄清合约的本质是困难程度相当高的工作,而今天中國的劳苦大众,合约与法律的知识不足,是以为难。不同收入层面的员工有不同层面的知识,新劳动法不应该一视同仁。

  基本的问题,是如果大家对合约与法律的知识足够,合约的自由选择对经济发展是最上算的。北京不应该因为这些知识的不足而以新劳动法左右合约的自由。这新法有机会把改革得大有看头的经济搞垮了。北京的责任是教育与传播合约与法律知识,因为种种原因,这些事项市场不容易处理。硬性规定劳工合约要如此这般,是干预市场运作,不可取也。

  最近为高斯写的《中國的经济制度》一文,我指出九十年代后期中國有通缩,而算进当时产品与服务的质量急升,这通缩严重。房地产之价下降了三分之二。然而,这时期经济增长保八,失业率徘徊于百分之四左右。毫无疑问,这个推翻了佛利民的货币理论的经济奇迹,主要是因为中國的合约选择的自由度够高,尤其是劳工合约那方面。如果当时中國有今天要推出的新劳动法,严厉执行,失业率逾百分之八恐怕是起码的了。很不幸,因为新劳动法的推出,我不能不在该文补加一个脚注。九十七岁的高斯不会高兴:他坚持该文要以中國大凯旋的姿态收笔。

  作者:张五常

质疑“《劳动合同法》为何与期望产生距离”

星期二, 02月 5th, 2008

  《劳动合同法》为何与期望产生距离一文的论点之一是《劳动合同法》的功效应当由“权威的统计数据”来证明( 作者认为迄今并无说服力的证据)。但该文的标题和内容却隐含着一个对《 劳动合同法》的功效的主观判断(也并无权威的统计数据):《 劳动合同法》既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又伤害了劳动者。该文的论点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话题还是纠缠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似乎成了资本挥之不去的痛。乔文举了一个特殊人群来印证劳动者不欢迎“长期的、固定的劳动合同关系”观点:广东等地出现外来务工人员集体排队,请求政府退回社保金的现象。这恰恰反证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微薄到承受不起“社保金”之轻。不要居高临下地认为外来务工人员都是只顾眼前利益的短视者,如果打工的收入能保障基本需求,都是人,谁不想老有所养?况且,遍读九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又有哪一条是禁止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呢? 该文以偏概全的瑕疵是显而易见的。

  资本讨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倒是一种典型的自相矛盾的短视行为。一方面,在劳动力招聘时,最简单的劳动岗位也言必称“工作经验”,另一方面, 却对积累了多年经验的老员工必欲除之而后快;一方面,视具有多年经验的老员工若敝屣,另一方面,却又大量返聘退休人员。这些表面看似前后矛盾的行为,揭示了资本的本质,即以最小的成本榨取最大的利润。这或者还可以从另一个跛足的比喻解释资本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厌恶。当一个干渴的人手中只有一块西瓜时,他会毫不挑剔地完整地吃完整块西瓜;而当他面对一筐西瓜时,就有可能只取每个西瓜中心的一小块瓤,然后不惜将其余部分弄得一地狼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妨碍了资本的“取瓤”行径才招致资本和其代言人的如此忌恨。但是, 有血有肉的劳动力毕竟不是西瓜,一向将“人力资源”奉为企业管理圭臬的资本及其代言人又何苦气急败坏地自揭温情脉脉的面纱呢?

  作者:茅国雄

《劳动合同法》为何与期望产生距离

星期二, 02月 5th, 2008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争议似乎暂时告一段落。但没想到张五常发表的《新劳动法的困扰》,重新掀起轩然大波。在这篇文章里,这位张五常学者提出“如果严厉执行新劳动法,失业率将逾8%恐怕是最起码的了”。(2月2日《检察日报》)

  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发表评论的人不少,但是像现在这样将失业率与《劳动合同法》直接联系起来,并且明确提出8%失业率的学者并不多。假如这位学者的观点正确,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慎重考虑《劳动合同法》的修改问题。

  作为社会转型国家,政府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就业问题。如果在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非但不能很好地解决就业问题,反而因颁布法律而增加了失业率,那么,对这部法律的评价则只能降低。

  作为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在讨论《劳动合同法》功效的时候,应当拿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材料。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尚未有人对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可能造成的就业问题进行经济学分析。面对社会各界的普遍议论,就连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也没有拿出权威的统计数据结论。当前在我国法学界,对《劳动合同法》表示赞赏的人居多。许多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于我国劳动关系的改善,特别是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他们或许不知道,如果没有对当前中國的劳动关系进行认真分析,那么,就很难理解为什么对劳动者非常有利的法律规则,却得不到劳动者的普遍积极响应。就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不久,广东等地出现外来务工人员集体排队,请求政府退回社保金的现象。许多劳动者不是不愿意享受《劳动合同法》赋予他们的权利,在就业岗位极不稳定的情况下,他们宁愿在短期内获得相对较多的报酬,然后回乡继续务农,也不愿意建立长期的、固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因为那样做就意味着,他们将长期与亲人分居两地,就意味着不能通过调整工作岗位、帮助留守家里的老人耕田。所以,《劳动合同法》确实存在脱离中國现实情况的规范内容。

  从用人单位来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如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普遍存在,那么,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在较长时期内,承担对劳动者的教育培训责任。更主要的是,虽然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范中,赋予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由于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法定社会保障费用,所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得不偿失。通俗地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付出的更多,而劳动者却未必能得到相应的回报,所以,对《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表现出应有的热情。

  必须承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中國产业结构调整会带来积极的正面影响。但是,产业结构调整所带来的阵痛,却实实在在地落到了劳动者身上。劳动者本来应该成为《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对象,但在失去工作岗位之后,他们变得一无所有。为了防止《劳动合同法》给劳动者带来伤害,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颁布实施了《就业促进法》,督促各级政府部门增加就业岗位,实现平等就业。但由于《就业促进法》中所规定的政府义务相对简略,所以,这部法律并没有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不平衡现象,必须加大《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力度,千方百计地贯彻落实政府责任,在社会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让政府承担转型所带来的损失,而不是让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转型所带来的阵痛。

  任何法律制度设计都是建立在利益平衡基础之上的。由于中國正处在一个多元化形成时期,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博弈缺乏制度支撑,最高权力机关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没有认真地体察各个领域、各个行业人们的感受,所以,法律规则难免会出现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不能讳疾忌医,更不能转移话题,而应该直面现实,找到妥善解决的办法。笔者建议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针对中國就业率变化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然后向社会公布真实情况,如果事实证明这部法律有不完善之处,就应该敦请执法部门认真研究,及时作出修正。

  来源:新民网—东方早报

  作者:乔新生

对工会“软骨病”的再诊

星期日, 08月 12th, 2007

  咱们工人有力量。为啥工会就那么软弱无用?忆往昔,在其先锋队的带领下,广大劳工和它的工会无论是在改天换地还是在战天斗地的年代无不显示出其惊天地泣鬼神、气吞山河的力量,为何却在有这个法那个法庇护的今天被打回原形,重新沉沦至社会底层;被贴上“弱势群体”的标签,沦为任人宰割的羔羊?

  是被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抛弃的吗?在许多科技领域,发达国家仍遥遥领先于中國。但发达国家劳工階級的的整体状况并未与科技的飞速发展呈现“剪刀差”;

  是“蛋糕”做得还不够大吗?和1978年以前相比,“蛋糕”的尺寸已经不止翻两番了吧?

  一九七八年之前,中國是个一元社会。在理论上,劳工,企业、国家是一个完全重合的同心圆,甚至是一个概念的不同的叫法。但时至今日,朝野上下都已承认中國已是一个多元的社会,“劳资”也不再是一个避讳的概念。既然承认多元,就应允许每一个“元”都有代表其利益的组织进行博弈。但劳资博弈,天生注定资强劳弱。如果劳工们没有自己的工会,如果工会没有足够的筹码与资本抗衡,那所谓的劳资博弈无异于将劳工投入古罗马的斗兽场,难免被资本利爪撕碎、吞噬的血腥场面。斗兽场中的奴隶尚可执一柄利器与猛兽作一生死之搏,可黑砖窑、黑矿井下的劳工手中却是一无所有啊!

  明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虽然赋予了工会代表劳工与资方谈判的权力(订立集体合同),但如果资方傲慢地拒绝了劳工的合理要求致使集体合同订立不成呢?不错,劳资博弈,权力裁判。但是,第一,权力宁可资本欺凌劳工得不成体统时装模作样地呵斥一下,也不愿意看到劳资双方的势均力敌,更不愿意容忍劳工的维权伤着资本的一点皮毛。否则,实在难以解释老牌资本主义国家都不禁止的罢工为何在社會主義的中國就成了不能越雷池半步的禁区?第二,权力和资本有着天然的亲和力,它们更易于惺惺相惜,强强联合,结果使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否则,实在难以解释为何有众多的法律仍难以根除黑矿井、黑砖窑,黑……

  咱们工人曾经有力量。当其昔日的代表完成了“华丽的、历史性的”转身后,就理应允许多元社会中的一元——而且是极为弱势的一元—劳工有其利益的代表;

  就理应允许工会有足够的筹码来抗衡资本的嚣张。否则的话,工会只能继续扮演缩头乌龟的角色:拔河比赛吹哨子,过年过节发票子,追悼会上读悼词。此话可能刻薄了一点,但却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作者:茅国雄

对工会“软骨病”的初诊

星期日, 08月 12th, 2007

  前一阵子,一些外企拒不成立工会,经媒体披露聚焦后,情况有所好转。工会的成立朝着有利于维护职工利益的方向迈出了第一步,但这第一步仅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如果以为成立了工会,从此就自然在职工权益的保障上撑起了一把坚实的保护伞那就太天真了。

  工会负责人首先是受雇主雇佣的职工。不用多解释,在现时资强劳弱的格局下,雇主事实上操纵着雇员“生杀”予夺的大权。工会负责人如果在职工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胆敢挺身而出,其本人往往难逃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的下场。虽说,《工会法》规定,工会负责人在任职期间,除重大过错外,不被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被解除劳动合同不意味着就不受其他形式的“暗算”;还有,如果雇主存心报复的话,这条规定是否有可能被雇主“歪解”为,工会负责人届满卸职之时,就是他(她)劳动合同终结之日?对此,笔者贡献一条馊主意:应该尽量选举50周岁(女性)——55周岁(男性)以上的职工担任工会主要负责人。他(她)们一旦卸任,也已届退休,为职工维权的后顾之忧可能会少些。

  不少工会负责人往往又是雇主的“重臣”,担任着用人单位行政部经理之类的“要职”。“要职”给予他们级别、权力、待遇,而工会负责人在非公企业的组织架构图中是根本没有其位置的。不难想象,当“工会负责人”和用人单位的“要职”之间发生角色冲突时,身兼二职的工会负责人自然会根据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作出“理性”选择。这种角色冲突在身兼行政人事部经理和工会负责人二职的职工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就这类工会负责人而言,目睹侵犯职工权益的情形而三缄其口已经算是不错的了,可恶的是少数工会负责人既把持着工会负责人的位置,又津津有味地充当着雇主的打手;更有甚者,个别工会负责人在雇主的唆使下居然在法庭上与本单位的员工对垒,既是对其神圣使命的无耻背叛,也是对整个工会组织的极大嘲讽和亵渎。在此,也向广大职工呼吁,尽量不要选有“官职”的职工当工会负责人,否则既难为别人,又耽误自己。

  非公企业中职工权益的问题比较突出并不意味挂着“中”字招牌的的用人单位就是保护职工权益的天然良港。完全有可能因为有形形式式的光鲜招牌的遮挡,反而使得职工权益受损的情况更不容易暴露。就拿中外合资企业说吧。必须提醒的是,这里的“中”是“中方投资者”。中外合资企业,是资本的结合,资本的天性是逐利;是中外投资方的结合,在追求投资最大回报这一点上,中外投资者是一致的。当职工的合法权益影响到投资方的利益最大化时,中外投资方会毫不迟疑地达成某种默契,结成“神圣同盟”。在策略上,外方有时更乐于采用“以华制华”,让中方出面,自己则装聋作哑;而那些在国企中就感觉极好地以“老板”自居的中方管理者对付职工则是驾轻就熟,“不辱使命”,很对得起所拿的那份令人咂舌的高薪。更为可恶的是,有些中方管理人利用其特殊身份操纵工会的选举,使“钦定”的工会负责人成为俯首帖耳的傀儡,而职工的权益根本无从表达、诉求。身处这类企业的职工深感哑巴吃黄连- 有苦说不出的无奈。解决这一问题,要从程序的操作上严禁工会选举中的操纵、控制行为,一旦发现即予严惩。

  作者:茅国雄

关注“血汗工厂”更应关注“血汗农村”

星期六, 05月 12th, 2007

  第一财经日报与深圳富仕康因“血汗工厂”的报道发生的(官司)争议,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中國经济的高速发展不断将我们大多数眼球引到城市、工厂企业里,同样,众多媒体除了报道反映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外,也不断反映报道经济发展中在城市和企业的社会问题,包括“血汗工厂”。

  但是,一个社会本来就是一个整体,一个社会问题的出现必然牵涉到一定的社会背景,如我们所关注的“血汗工厂”问题一般发生在城镇,但“血汗工厂”的雇员主要是来源于农村的“农民工”,因此,关注“血汗工厂”更应关注“血汗农村”。

  最近在网上看到一篇名为《血汗工厂:一个小业主的喃喃自语》(谁能理解血汗工厂的难处——老道人))的文章,作者以自己的在农村的亲身经历说出“中國农民的血汗常态”,摘录一段如下:“本人上大学前,农忙时赚过工分,上大学后因家里承包责任田,暑假也帮过家人干农活。大家知道南方插秧、耘田(那时用脚除草)、割稻子是什么情景吗?天没亮出去,天黑才能回来,不管天冷天热,刮风下雨,决无例外。因为天时不等人,你不能说天太冷就不育秧、不插秧,天气太热,就不去割稻子。江南插秧时若遇上春寒,温度可以在10度上下,风雨一起上,你还得早出晚归。而割稻子时,上午十点前和下午3点后,也常常是35度以上高温烤晒,一边挥汗如雨,还要被热水中的蚂蝗叮咬,这些,是不是中國农民的血汗常态?”我相信,有在农村耕种经历过的人不难有此体会。

  但是,更令农民体会更深的是,付出血汗后得到的收益却少得可怜,仅靠农业种植收入很难维持普通的生活。

  根据《中國农业发展报告》的数据,2003年,全国的小麦种植平均每亩亏本36. 4元,平均每百市斤亏6. 6元。纯粹农业收入(这包括粮食及经济作物等的种植业)占总收入11% ,就可以知道种粮食的收入是多少了。就算加上林牧渔业的收入,2003年占总收入不到19% (2004年为18% )。如按家庭人年纯收入中的生产性纯收入(林牧渔业的收入)计,2004年人均为1398. 1元,占全年纯收入2936. 4元的47. 6% ,不到一半。2006年国家免除农业税后,农民收入虽有所好转,但还是“杯水车薪”。

  也就是说,在农村耕种,平均每人每月只得到不到120元收入,对比子女教育、医疗等的高额支出,根本不能负担,寻找对比更好的出路成为一种必然。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中國现有进城农民工1. 4亿人,他们主要是来自中西部贫穷的农村地区,2004年全国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539元,虽然工资水平很低,但这显然比在家种田收入要高。

  现在,农村有高达7587万人的贫困人口(包括绝对贫困人口为2610万人,初步解决温饱但还不稳定的低收入人口为4977万人)。如按世界银行以人均收入一天一美元的标准测算,中國农村的贫困人口估计有2亿人,因为在2004年农村居民平均人均纯收入还不到3000元,仅达到一天一美元的标准,而近8亿农村人口中绝对超过有2亿在平均数之下,因此才有1亿4千万的民工进城寻找更好的出路。

  我国存在一种不能否认的社会性和制度性的事实:雇佣城镇居民,就会因其身份而比较严格地履行劳动合同法,并能享受到其它除工资以外的其他福利,如住房公积金、代其缴纳养老保险等;而农村居民进城工作,除了工资外,很难享受到其它福利。工资差距加上其它的社会福利,待遇相差十分悬殊。社会性和制度性的歧视下,使进城农民工不得不接受条件恶劣的工作环境来追求比种田更高的收入自己保障自己。

  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农产品的价格是由劣等的生产成本决定的,当粮食价格比较低时,产量不高的土地就会撂荒。我国农民增产不增收,劳动力大量剩余,农民种粮收入水平仍然在徘徊,需要寻找出路以改变自己的命运,甚至就出现将耕地丢荒的现象。但是,耕地抛荒却仍然要交那些税费,甚至还有这样的法规规定:造成承包耕地抛荒的,应依“法”缴纳荒芜费。如“荒芜1个作物种植周期的,按亩年产值的1至2倍收取土地荒芜费;荒芜1年以上的,每年按亩年产值的2至3倍收取土地荒芜费”。城镇居民月收入1500(以往800)元才交所的税,但农民将耕地丢荒没有耕种收入了,不但要照样交纳税费,还要缴纳荒芜费。

  “杂交之父”袁隆平提出这样的疑问:“在中國,谁对耕地、对粮食最有感情?是农民,是几千年来将耕地和粮食当成命根子的农民。为什么时至今日,连最珍爱土地的农民都弃粮而去了呢?”

  今年年初笔者在《制度制造出“血汗工厂”》一文中提出:我们在谴责“血汗工厂”的不人道行为时,更应该检讨和反省我们的制度,因为是“血汗制度”制造出“血汗工厂”。这里,也可以认为,是“血汗农村”导致“血汗工厂”的存在。

  我们可以高声呼吁提高农民工工资,我们也可以大声疾呼提高农民工非工资福利,但是,提高了这1. 4亿人的工资福利后,还会吸引数亿的低收入劳动力进入,工资福利水平马上就会被稀释,这些,难道就不值得我们去关注?

  《中國社会导刊》2006年10月上

  作者:孔善广

工会应该成为和谐社会的支柱之一

星期六, 05月 12th, 2007

  中國的社会正在转型,从一个农业、农民为主的社会转变为工业、工人为主的社会。从一个人治的社会转变为民主和法制的社会,从一个文化单一的社会转变为多元文化的社会。

  社会的发展有四种形式,即改良、改革、变革和革命,变革是社会的全面改革,即社会的转型,中國正处在变革状态。变革状态下的社会矛盾会比较多,社会矛盾在冲突和非冲突之间徘徊,处理得不好就会使一些非冲突矛盾成为冲突性矛盾,主要矛盾如果成为冲突性矛盾,就会导致社会革命。

  中國的变革时期要求社会的各种力量在解决好各种矛盾,避免社会进入革命状态。因为革命是柄双刃剑,在破立的冲突中,会严重的削弱国力。在资源争夺成为主导政治的国际环境下,如果中國社会进入革命的状态,革命就等于亡国。因而,中國需要在变革的状态下,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諧安定。中國需要优秀的政治艺术。

  仲共建设和諧社会的号召,是符合中國国情的,是优秀政治艺术的表现。建设和諧社会的主要途径是化解社会矛盾,要使社会的各种力量都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力量,工会应该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力量之一。

  随着工业化和市场化的进程,劳资矛盾已经是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矛盾。近几年来,这种矛盾已经有普遍的显现,经常表现为告状、上访、怠工、罢工、游行、阻碍交通,矿难,恶意拖欠工资,体罚,非法搜身,甚至鱼龙混杂,出现打、砸、抢。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政府官员采取了掩盖矛盾和压制矛盾的方式,只是企图暂时缩小事态,不是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不是禹导而是鲧堵,这是一种且顾眼前,不负责任的方式。这种官场的方式用多了,最后必然会把社会矛盾聚集起来,把变革引向革命。

  社会需要在劳资之间寻找一种缓冲矛盾的力量,这种力量应该是工会。遗憾的是,现在的工会组织没能充当劳资矛盾的缓冲器,在劳资矛盾有激化趋势的的时候,在近几年的劳资矛盾事件中,几乎看不到工会的作用。

  面对社会的转型,工会迷茫了。当近亿农民进入工人队伍时,工会麻木,不能及时在农民工中开展工作,甚至还不认为这些农民已经是产业工人。当企业改革中发生损害工人利益,发生激烈的矛盾的时候,企业工会还在等待着上级工会或者其他上级领导的指示,不知道怎样介入,不知道站在哪一方的立场上,只得装聋作哑。

  在社會主義市场经济社会中,不能再把工会只理解为階級斗争的工具;要与时俱进。在劳资矛盾必然性的情况下,构建和諧社会的大局,要求工会成为站在工人立场上的劳资矛盾的缓冲器。

  工会首先要有明确的工人立场,能代表工人。工会的工人立场表现在工会干部必须有工人民主选举产生。在工会干部的选举中,必须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要提倡竞选制。工人随时可以撤换工会干部,工会主席的撤换和任命不需要任何机构批准,工人弹劾工会主席,只需要有超过一半工人的签名。工会干部成为工人的雇员,才能保证工会干部工人立场。工会干部的收入来自会费,工人可在社会上招聘工会干部。工会的工人立场还表现在决策的提案民主表决制度。其次,在维护工人利益的基础上化解劳资矛盾,要成为工会的主要职责。在社會主義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的劳资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非对抗性的劳资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都是由于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造成的。工会的主要工作就是及时化解这些矛盾,不让这些矛盾有计划的条件。

  工会理论工作要与时俱进。随着社會主義市场经济社会的建立,工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发生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切以出卖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都是工人,包括黑领(以工为主的亦工亦农的劳动者,俗称农民工)、蓝领和白领。传统的工会只代表蓝领和部分白领,远远跟不不上时代的发展,工会必须是全体工人的代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矛盾是必然的要产生的,工会的改革也是必然的。因为利益诉求不同。这种矛盾不只是表现在非公经济实体中,公有资本和工人之间也有矛盾,当然是局部和整体之间的矛盾,是公有资本代表方式和工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为了把这些矛盾控制在非冲突的条件下,只有在劳资之间使用缓冲器,只有工会能够充当这种缓冲器。

  劳资和諧也是工人主要利益所在。在社會主義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可以避免劳资之间的冲突性矛盾。因为公有资本是资本的主要成分,劳资之间相辅相成,劳、资之间的生产关系也应该是和諧的生产关系。劳资和諧给工人提供了就业机会,由公有资本和劳动力结合产生的利润是公民整体的利益,当然包括工人的利益。企业经营的成果中也有工人的利益。这些利益当然要建立在劳资和諧的基础上,否则一损俱损。

  社會主義市场经济的劳资关系既不是资本主义的对立为主的劳资关系,也不是斯大林模式的一体式的模糊劳资关系,而是以劳资合作为主的和諧劳资关系。

  为了使工会成为构建和諧社会的支柱,使工会成为法定的劳资矛盾的缓冲器。工会应该脱离官归属,消除官僚化,回归社团性质。取消工会的单獨立法,工会章程服从社团法规。黨对工会的领导体现在对建立法规和法规修订的领导上,体现在培养黨员成为工人领袖——争取工会委员会的民主决议和黨组织的决议一致性上。在利益多元的社会中,个人不能代表黨,企业黨组织也不能代表黨,应该维护的是黨中央对总工会的领导。企业和地方的黨组织应该为为了工会的獨立性,民主性提供条件。

  现在劳资矛盾集中表现在农民工和各种资本之间的矛盾,以及企业改革中工人和公有资本代表方式之间的矛盾。为了掩盖和压制这些矛盾,把农民工排斥在工会之外,取消改制企业工会的维权活动。一些企业工会也没有按《工会法》来组建,也没履行其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领导任命企业黨委成员或企业领导中的副职兼任工会主席现象比较普遍,这样的企业工会是不合法的。这样就毁坏了工会的形象,同时也毁坏了仲共的形象,是在制造矛盾,激化矛盾,与构建和諧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

  如果工会能够成为和諧社会的支柱,就不会使非冲突的劳资矛盾发展成为冲突性矛盾,还能使已经冲突的劳资矛盾化解为非冲突型的矛盾。我们不能幻想消除劳资矛盾,更不能掩盖或压制这种矛盾,组织工人进行有序的,合法的抗争,就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应该是工会的主要职责。另外,工会在参政和参加企业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要站在工人立场上,力争避免法律和制度的缺陷造成的劳资矛盾,对社会的不和諧因素防患于未然。

  在社會主義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主要工作既不是階級斗争,也不是只是工人的福利代言人,是劳资矛盾的主要协调者,和諧社会的主要支柱之一。

  现在出现的主要劳资矛盾有两点,一是农民工和各种资本之间的利益矛盾,二是企业改革中新产生的工人利益和公有资本代表方式之间的矛盾。

  现在最需要工会的是农民工,因为他们遭受的利益侵害最严重,但是,组建黑领(农民工)工会不符合和諧社会的要求,因为那会造成社会更严重的分裂。工会的目标应该是优化农民工的生存状态,在尽量短的时间内,使黑领变成蓝领,消除农民工的阶层定位。另外,农村的改革必然会使土地集中使用,现在的农民工脱离土地是必然的,农民工现象只是暂时的现象,农民工阶层是一个暂时的阶层。由于农民工具有流动性较大,季节性强,从业的连续性差的特点,他们的会员证应该得到各地各企业的承认。在企业的基层,现阶段可以成立农民工的工会小组,甚至可以成立以车间(工区)为单位的农民工基层工会,这样可以集中特点和资方打交道,有利于及时消除劳资矛盾。

  广东兴宁大兴矿难表明,矿难是劳资矛盾无限发展,矛盾激化的产物。矿工几乎都是农民工,由于没有工会,他们没有力量同官商勾结的资方进行利益博弈。工人需要养家糊口,资方需要利益最大化,在这对矛盾中间,没有一个起协调作用的力量,不能形成利益共同体,最后无限强势的资方利益牺牲了工人的生命,导致矿难。如果工人有知情权和话语权,绝不会发生这种用命换煤的惨剧。工人没有工会,就不会有知情权和话语权。如果有站在工人立场上的工会,组织工人履行工会对安全生产的监察权,资方的利益就会让位于“安全第一”的原则,就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创造出安全生产的条件,避免矿难发生。工会缺位,是兴宁大兴矿难的主要原因。

  在企业改革的过程,职工、企业、国家的利益本来就有一定的矛盾,由于一直没有优选出公有资本的代表方式,出现了第四者利益,即管理层利益,增加了企业中的矛盾。由于管理层利益以强势的权力方式出现,不同程度地侵害了其它三者的利益。企业改革中出现了多方利益的博弈,由于法制不够健全,这种博弈一时还不能有一个科学的完善的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工人的权力的弱势地位造成了对工人權利和利益的严重侵害。这时候,工人就更需要工会来代表他们的利益,以集体的力量改变权力的弱势地位,削弱第四者利益的强势,保护其它三者的利益。

  铜川、阜新矿难表明,矿山负责人为了追求绩效,也就是为了升官发财,拼命超产,破坏了安全生产系统各个环节的平衡,导致矿难。错误的公有资本的代表方式形成了第四者利益,第四者利益已经凌驾于安全生产的原则之上,也就是凌驾于工人生命安全之上。如果公有资本的代表方式不是精英主义的方式,而是民主的方式,使工会成为公有资本的代表之一,职工利益和第四者利益就有了博弈条件,安全生产是职工最大的利益,工会就会使用法定的安全生产的监察权,阻止危险的超产,避免矿难发生。铜川、阜新等矿难的发生,是错误的公有资本代表方式和工人利益矛盾激化的结果,是工会安全生产监查权缺位的结果,也就是工会弱势的结果。

  频发的矿难,只是工会缺位,工会弱势的典型表现之一。在步入工业社会的过程中,各行各业的劳资矛盾都会逐步显现出来,需要工会来协调劳资矛盾,需要工会成为社会和諧的支柱。

  最平稳的办法是改造现在的工会,使其尽快适应近亿农民成为产业工人这一现实,尽快适应企业改革产生的新的劳资矛盾。是否可以探讨农民工入会和参加工会活动,缴纳会费的灵活性?探讨在从事高危险生产的企业设立工会领导下的工人安全生产监察委员会?探讨工会(职代会)成为公有资本的代表?总之,原来工会要与时俱进,通过改革,成为和諧社会的支柱。否则,社會主義市场经济中的必然的劳资矛盾以及在构建和諧社会时需要劳资矛盾缓冲器这一政治需求,会孕育新的工会,来代替原来的工会。

  作者:俞愚

大学生抢了民工的饭碗也算进步吗?

星期一, 01月 8th, 2007

  昨天(2006- 12- 9)上海万人体育馆举办的长三角师资招聘会上提供了3千个岗位,却引来了大约3万人前来应聘,整整比这个数字多了十倍。与此相对应的是,上海展览中心举行房地产展示会上,偌大的会场人流寥落,往日的火暴场面早已是昨日黄花。怪不得做展会的人说,如今也就剩求职招聘会上最有人气了,前一阵子郑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会上不是把大门都挤破了吗?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今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就要达到500万,早上还听到电台新闻说,今年北京大学生最低的岗位工资居然只要150元一个月,这的确是件匪夷所思的事情。

  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一旦处置不当,很容易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但现在社会上有一种不理性的舆论故意把大学生妖魔化,说什么大学生找不到工作是因为自己本身素质差,读书时候不好好读,成天玩游戏泡妞,骄傲自大,自视甚高,找不到工作活该之类无用之语。这种讽刺打击的做法不但于事无补,反而会激化矛盾,目前看来,各个有关部门和舆论导向还是要尽力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味推卸责任。

  大学生为什么找不到工作,笔者曾有一篇专门的文章仔细分析过。大学生就业难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结构性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些年经济发展没有能够为这些新毕业的大学生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这不仅仅是大学生的问题,整个社会现在都存在就业不足的问题。根据有关统计,我国的GDP年增长8% ,大概能提供800到1000万个新的就业岗位,但现在今年的新毕业生就接近500万,况且这些就业机会不是都给毕业生的,现在大量的人需要就业,包括下岗人员、军转人员,还有大量涌入城市的民工兄弟。大学生就业难的第二个原因是体制性原因,高校的扩招政策制定就存在很大问题,没有从经济的长远发展,而是迎和了大学盲目扩张和部分高校的经济扩张欲望,比如江西有的民办学校,5年前只有一两千人,现在居然扩张到上万人,由于有关部门监管不力,这必然导致学校教学质量的严重下降。大学生的教育完全超前了,本应该大力发展中专技校,现在却都发展成了大学生,和市场需求完全脱钩。另外,毕业生反映,找工作就是找关系,这为很多没有背景的毕业生制造了大量的障碍,一方面很多学非所长甚至无一技之长的人进入好的单位,一方面是有才华的毕业生却不得其门而入,这种现象在内地更加的突出。

  大学生为什么找不到工作,本质上来说,是因为就业率低和体制缺陷的问题,我们不能把责任全推给那些刚刚进入社会的年轻人身上,这样做完全是本末倒置,把结果当成原因来解释问题,这样的话,今后找不到工作的年轻人会越来越多。对于刚涉入社会的年轻人,遇到挫折虽说很正常,但过分的打击对他们将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重则会仇恨整个社会,这对社会的长远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正如现在屡屡新闻报道大学生跳楼自杀的事件,其中有不乏因为就业问题引起的。

  大学生找不到工作,必将引发新的“读书无用论”,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南方周末》曾经报道过青海部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现状,一个家庭含辛茹苦把子女送去读大学,对一些不富裕的家庭来说,巨额的学费往往造成债台高筑,甚至把一个家庭重新拖入贫困。好不容易毕业出来,却找不到工作,这对整个家庭的打击是致命的,不但是在经济上的,而且是在心理上的打击。相比而言,那些没有读大学的同龄人,可能已经外出打工,或多或少有了一定技能和收入,而新毕业的大学生找不到工作或者做的就是民工的活,拿的民工的钱,那岂不是读书无用?这样的结果恐怕这大大违背了当年教育部想提高教育水平的初衷吧。

  就业机会的不足和大学生维持生存相结合的时候,往往导致大学生只能从事相当低级的工作,换句话来说,根本就是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和发展前途的民工性质的工作(一再提到民工,并不是歧视的意思,而是指工作的技术含量和收入),去换取极其微薄的工资,以维持自己的生存。也有很多人认为,大学生就应该从低层做起,但怎么样的低层是合理的呢?让大学生去做民工的活,算是低层了吧?但发展到现在大学生一个月150元甚至不要工资,这难道还能叫正常吗?但也能算是中國教育的进步了吗?

  显然,光用市场经济的手段不能够合理的解决这个问题,毕竟市场不是万能的。正因为存在过多的劳动力,过多的毕业生,一些招聘单位才把价码一再压低,压到民工的工钱,这种现象现在很普遍,一千块一个月干不干,你不干想干的人多了。这种现象很合理,但长远看来是危害很大的,它鼓励的廉价劳动力现象,藐视的是知识,是人才,这种不尊重知识和人才的现象只会阻碍技术的发展,从中得利的只是那些黑心的雇主资本家。有关部门不能对这种现象视而不见,而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切实维护好毕业生的权益。

  最后,话又说回来,大学生抢了民工的饭碗,那民工怎么办?民工只好回去种田,只是,有的地区,连民工都不去(民工荒,待遇太差太苛刻,如广东的一些地区和工厂,据调查,最近20年工资就涨了不到100块,扣除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因素,实际工资不生反降),就算大学生抢到这个饭碗,这又算是那门子进步呢?总不能用某专家的话来书,“谁让你生在中國?”。

  作者:我说不得

还给“农民工”合体的称谓

星期六, 12月 9th, 2006

  又近岁末年关,自然想到了“农民工”。

  相关“农民工”问题的报道或许不久也会成为媒体的视点:“民工潮”到了,“民工专列”准备就绪,“民工维权”大有改善,“民工状况不容乐观”的蓝皮书报告发布了……

  这种集中宣传报道的作用如何笔者在此不做评述。

  不过近来有喜事传出,从传媒获悉,有些地区政府部门为根本解决“农民工”问题,出台一些相关政策和法规为“农民工”一词正名,读后颇感兴趣。如,西安市雁塔区委、区政府要求对“外来人口、外来务工人员、打工者、农民工”等称谓统一规范为“新市民”,该区并出台了具体办法。从改称谓入手到实实在在的援助政策出台,读后拍手叫好。在北京、山东、江苏等省市下发的有关文件中,也抛弃了“农民工”的称谓,统称“外来务工人员”等等,尽管“外来”用得略显欠缺,但屏蔽“农民工”一词,并出台政策规定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企业整体参保的农民工已与城镇职工一样,可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并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也令人欣慰。

  近几年来,“农民工”问题已引起中央和社会各界重视和关注,中央以及地方都相继出台了一些法规条文,对保护“农民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2006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这样描述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明确“农民工”和城市其他职工一样,都是劳动者,理应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其称谓“名不正,言不顺”,地位卑微,难以融入城市,在人们眼里他们是最弱势的群体的代表,没有享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

  探其地位卑微的根源来自藏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歧视意识,导致在名称称谓上也自然带有强烈的主观意识。这些带有主观色彩的歧视性用语导致“农民工”身份的贬值,身份的歧视。像济南农民工参保医院单列惹争议事件就是例证,类似状况在其他城市也屡见不鲜。例如,在北京街头有些执法者对待商贩的态度,就不同于“坐地户”的态度。笔者常在北京一些外地人集中区目睹到城管大队的有的公职人员以违规为名对做小买卖的“外来务工人员”强行没收货物,且不给任何没收收据凭证等霸道行为,也经常会看到小商贩们稍有争辩则会遭到城管大队个别不冷静者的拳打脚踢的粗暴野蛮的执法场面。

  自古社会分工的不同,人划出不同阶层和三六九等。官与民对,民伴官生;农民种地,工人做工,商行于市,卿治于府……但除了奴隶社会中身份、奴隶主与奴隶的关系和地位永恒不变,其它任何社会劳动者的属性、身份会时而变化也。

  眼下“农民工”一词的出笼是个值得思考的社会问题。其概念存在语法和词义的错误并带有明显的歧视含义[ 笔者在以前的文章里已经多次探讨、指出和呼吁过] ,那么如果像现在这样把农民进城做工有区于其他劳动者冠以“农民工”的头衔,由此看来,那么我们城里的工人下乡种田是否该叫“工人农”了呢?岂不贻笑大方吗?

  建国以来,我们黨和政府许多文件已经规定农民、工人、知识分子等都是劳动者只是分工不同,然而在与时俱进、改革开放的今天,一些拿科研费度日子的专家们却发明了一个词不达意“农民工”的概念,等于给社会问题的解决泼上冷水,给政府的决策提供错误的引导。工转兵、兵转农、农转学、学转商……等等在任何国家、社会都属于正常的职业转换,进哪家的庙自然就入了那家的门、就念那家的经。入佛门、入道门纯属个人自愿选择,何必再对此划分归类,来个身份鉴定啊。如此看来,是否还要为此去查五代做个界定,看看其老祖宗的身份是老地主、还是老雇农出身呢?这都是纹革政审的遗风在一些学者身上的复燃啊!

  纵观近几年我们有的文件、领导讲话,一些新闻用语常会出现“农民意识”、“小农思想”、“农民食品”、“打工者”等带有明显歧视性用语。这些歧视性用语在生活中是一种身份地位的象征。歧视性称谓用语不改,政策法规再多,也难从根本解决农民工问题。卑微的“草根阶层”位置就会持久存在。

  词语是一种文化现象,带有一定的文化含义。含有某种成见、偏见或歧视意义的用语不是先进文化的理念用词的体现,也不利于构建和諧社会目标的实现。据悉,在海外一些组织用语是很讲究的。如美联社,在它供内部人员参考的手册中就主张“俚语以少用为妙”。那些歧视性、侮辱性的俚语,像称警察为cops,称水手为gobs,称意大利人为wops等用语更是严禁使用。在西方国家,由于用语不慎而招致麻烦的媒介行为也时而有之。如,在女权运动的促进下,越来越多的媒体将过去男性中心意识较强的词汇改为中性的了,如以chairperson代替chairman等等。

  也许中國的语言太丰富,眨眼功夫就会编出一大筐。看,一会儿称“打工”、一会儿叫“打工仔”,一会喊“保姆”,一会又发明个“农民工”等等。生活中以地位名分去论高低的词汇也是司空见惯,你我平起平坐那不行,这是国人典型的虚伪本质作怪。别小看一个词的作用,词汇发明不当会给政府出难题添乱,会给社会带来许多连锁问题的反应。以上这些词语的出笼以及与其出台的相关地方法规,不仅明显违反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等权利;也背离了现代社会通行的文明准则,伤害了一些社会成员的尊严,不是和諧社会思想和理念的体现,应该废弃。

  眼下改掉“农民工”称谓,将之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通过为农民工正名,使之尽快享受到基本医疗、养老、失业保险……这是这是全国政协委员李永海等许多社会有识之士的共同呼吁。

  毋庸讳言,解决“农民工”问题就要从消除歧视入手,从改称谓做起。废除“农民工”这一类带有歧视性称呼,让他们的称谓与他们从事工作的性质名实相符。以前笔者也就此问题撰文指出,农业只是一种产业,农民只是一种职业,农民这种职业的剩余劳动力即为待业,农民中的有思想、有学识、有爱好追求者,他们有权力选择不为农去寻找到自己合适的职业,可能在城市,也可能在村中其他行业。这仅仅是从农民这种职业“跳槽”到其他产业的从业者,职业决定属性和身份的称谓,不是属性决定职业。因此,去掉不合体的“农民工”的称谓,规范到与他们从事工作的性质名实相符的称谓中,可以完全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劳动法》是一部广义法律,其中也包括国家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国无二法,既然敢承认“农民工”属于劳动者,难道还要去制定一部《劳动二法》吗?

  新中國成立后,我们已经抛弃了许多旧时社会对妇女“男尊女卑”、“丫鬟”、“臭娘们”、“贱人”、“婊子”、“褥子”、“寡妇脸”等成见、偏见或歧视性用语,在构建和諧社会的今天,同样带有歧视性的“农民工”一词还要用多久?

  名正才能言顺,还给“农民工”本来的面目和给其合体的称谓,职能部门才能真正解决在维权、服务等方面面临的棘手问题。称谓变了,身份也会自然变化,不仅给政府精兵简政了,给财政节约了科研、送温暖等额外开支了,也会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和諧、社会分工带来了春天,何乐而不为呢?

  笔者多次呼吁,“农民工”问题的解决之道,根本在于取消户籍限制,实现城乡一体化,实行全国统筹一致的社保体系,禁止不合理的地方“土政策”的泛滥,依法办事,真正从制度上保障包括农村在内所有劳动者的各项政治和经济权利,才能从根本解决不合理的地方法规制造出的“农民工”问题和现象。

  笔者早预言在不远的将来“农民工”一词就会失去其社会意义。

  (艾君/ 文,作者系北京市总工会《工会博览》杂志副主编、中國特产报社编委会委员、社会问题评论家。2006年11月21日于天为堂)

  作者:艾君

中国是为世界打工还是为自己打工?

星期一, 02月 20th, 2006

  摘要:确实,中國不应该永远“为世界打工”,但如果仅从表面分析而没有将以上的问题甚至是制度上的根本问题加以厘清,就片言只语凭情绪说“不”,这是不切合实际的。在中國目前社会性和制度性的歧视下,不得不接受条件恶劣的工作环境来追求更高的收入自己保障自己,他们“为世界打工”更容易改变自己的命运!也就是他们是在为自己打工!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一个“农民工”和老板签订了三年的劳务合同,从纯粹的经济学上来说,是市场供需关系的结果,和相互平等的合作关系;但从我们以往正统的政治经济学来说,“农民工”要为老板打三年工,要给资本家剥削三年,更可能就说“农民工”签订了买身契。最近(1月31日)看到薛涌先生发表在《南方都市报》的《中國不能永远为世界打工》一文,说中國不能永远为世界打工,不能被奴役被剥夺,并称自己“信奉新自由主义”……在遭到周克成先生的“质疑”后在2月4日发表《中國为什么不能永远为世界打工》一文解释,但两人均